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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基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6-5    来源:青岛市科技局    返回列表

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基金的通知 
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落实市政府《关于实施“千帆计划”加快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加快推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在孵企业创新发展,根据《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创业孵化与投资基金管理细则》(青科字[2015]15号)有关规定,现组织申报2017年孵化器种子基金。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在本市注册并经认定的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2.2015年度孵化器考核为合格以上或2016年新认定市级及以上孵化器。
3.有可用于基金出资的相应资金,建立了较完善的风险控制流程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规范的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
4.拥有至少1名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员。
二、基金设置
1.种子基金规模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按孵化器出资60%、市财政资金出资40%共同组成。
2.种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
3.种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为5年,经种子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可延期一次,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申报材料
1.由申请设立种子基金的孵化器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要求在线填写《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基金管理机构申请表》。
2.相关附件:种子基金组建方案、种子基金章程;孵化器管理机构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专业投资人员说明及投资案例;种子基金的风险控制流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投资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类文件。
四、申报程序
1.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申报单位登录市科技局网站(www.qdstc.gov.cn)或青岛市科技创新综合服务平台网站(www.sipc.cc)进入青岛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查看《项目申报系统用户操作手册》并进行网上申报。申报系统注册成功后,请妥善保存登录名和密码,以便之后查询。
2.申报单位扫描上传电子版文档,经所在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通过申报系统提交上传。
3.通过系统上传的申报材料,涉及公章和签字的部分应扫描或拍照后上传,无相关签章的申报材料视为不符合要求。
4.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系统提交后,由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将审核盖章后的书面材料1份及项目汇总表,统一报送青岛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金融服务中心)。
五、有关说明及要求
1.申报基金项目经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符合要求的纳入种子基金项目库管理,并委托青岛高创科技资本运营有限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尽职调查结果,确定基金管理机构。
2.符合要求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在3个月内完成基金合伙企业工商注册,签订基金合伙协议,其孵化器出资部分在规定时间内存入指定的托管银行账户。
3.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对申报单位资格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查。 
4.申报单位要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数据、凭证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者将取消承担种子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材料提交后不可修改、不退回。
六、项目受理时间及地点
受理时间:2017年6月5日--2017年6月23日。
受理地点:青岛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金融服务中心)
地址:青岛市山东路171号乙科技创新大厦16楼
联系人:焦文龙     联系电话:88728989-629
 
青岛市科技局创新孵化处
联系人:王学村     联系电话:85911316
  
附件: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基金管理机构申请表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7年5月31日
具体文件如下: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基金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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