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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商标权利人注销,就可以对其商标提无效宣告

发布日期:2023-7-3    来源:半吨知产    返回列表

 实务中,看到引证商标权利人已注销,一般在复审的时候会选择对引证商标提撤三,这样引证商标由于没有提供商标使用证据被撤销,复审成功,但最近学习案例的时候,发现除了这个方法外,还可以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

 
       先看下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这条规定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想要使用商标的,要申请商标。反过来讲,如果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商标就没用了。由此就可以找到无效宣告的理由了,如果商标权人已注销,代表商标已不再使用,可以据此提出无效宣告。
 
       一起来看个案例,第30281594号“博惟Bowei及图”商标,商标权人海宁尊尚服饰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3月20日决议解散,其名下商标没有处置。
 
 
       湖南某公司对该第30281594号“博惟Bowei及图”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无效理由就是“商标权人主体已因决议解散而注销,也无任何证据证明系证商标存在继受主体,系争商标已不存在进行商业使用的可能性,已成为闲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最终商标局也接受了这个无效掉理由,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总结下来,只要商标权人注销,其名下商标不仅要面临被撤三的风险,还要面临被无效宣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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