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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8-29    来源:青岛市科技局    返回列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激发各类人才的创造活力,更好发挥人才在开放、现代、活力、时尚的国际大都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拔尖人才(以下简称拔尖人才)是指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工作业绩突出,代表国家、省、市领先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矢志爱国奉献、勇于创新创造”的优秀人才。
 
  第三条  拔尖人才选拔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科学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着眼高端、崇尚实干,突出专业性、创新性、实用性,以对青岛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为主要依据。
 
  第四条  拔尖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选拔一次,每一届管理期四年;管理期满后资格自动终止,同时不再享受有关待遇,但可参加新一届拔尖人才评选。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工作,政治坚定,遵纪守法,崇尚科学,业绩突出,具有良好品德的各类优秀人才,近四年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取得以下业绩之一者,均可参加拔尖人才选拔。
 
  (一)在企业研发生产一线,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成绩突出,或者在市级及以上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建设中业绩突出,社会认可度高,带来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优秀科学技术人才。
 
  (二)在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现代旅游、现代商贸、健康养老、新一代信息技术、文化创意、商务服务(含会展服务、法律服务、会计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质检技术服务、工程技术服务(工程管理、工程勘察、规划管理等)等现代服务业及社会民生产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较高,对我市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行业带头人或者专业人才。
 
  (三)在高效生态农业研发、推广以及生产一线,主持省级及以上重大产业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项目;担任省级及以上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首席科学家、岗位专家、试验站主要负责人,或者担任省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产业创新平台负责人;研究、推广方向符合现代种业、高效种植、健康养殖、农产品精深加工、安全高效农业投入品(新型肥料、生物农药兽药、绿色有机饲料等)、现代农业装备等重点产业方向,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
 
  (四)获得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并具有较大科学价值和实用价值的;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专业领域成绩突出,获得国家、省(部)级表彰,为青岛市精神文明建设赢得重大荣誉的。
 
  (五)在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社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在省内外行业和专业领域享有较高声誉,被公认为青岛市专业学科学术、技术、行业带头人的。
 
  (六)在一线从事技能操作和服务工作,在本职业领域具有突出的技术特长或者被社会公认的绝招绝技,或者在省级以上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并在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六条  已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管理期内“泰山学者”工程人选和“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人选、青岛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的不再推荐参与选拔,直接纳入拔尖人才管理服务范围。
 
  第七条  鼓励青年人才发展,在各专业组设置青年名额比例,遴选一批有较大发展潜力、有真才实学、堪当重任的优秀青年人才。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和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上的领导干部不在推荐选拔范围之列。
 
  第三章  选拔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拔尖人才选拔工作由青岛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市委组织部牵头组建各专业组,负责专业评审,各有关归口部门(单位)配合做好专业组申报审核、初评排序等工作。
 
  第十条  拔尖人才选拔具体程序如下:
 
  (一)宣传发动。广泛宣传推荐选拔拔尖人才的相关政策,公布拔尖人才选拔条件和方法步骤。
 
  (二)推荐申报。推荐采取组织推荐、学术团体举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组织推荐应当由主管部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学术团体举荐应当由市级及以上专业学术组织提出举荐意见;申报人无依托单位、无法通过组织推荐或者学术团体举荐进行申报的,通过个人自荐方式直接申报。申报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进行。
 
  (三)初审筛选。各专业组归口部门(单位)受理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组织专家进行初审,确定进入终评人选名单。
 
  (四)专业评审。市委组织部组织对进入终评人选名单的进行专业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五)组织考察。根据不同行业、专业具体情况,确定考察人选。组织考察组对人选进行综合考察,重点核实人选的政治表现、个人品德、成果业绩等情况。
 
  (六)社会公示。被考察人选的业绩成果情况需在本人工作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向有关部门(单位)征求被考察人选的遵纪守法等情况。
 
  (七)确定人选。根据考察、公示和征求意见情况,确定拔尖人才建议人选,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由市委、市政府按照程序公布,颁发青岛拔尖人才证书。
 
  第四章  支持保障
 
  第十一条  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2000元政府津贴,每年一次性发放;享受二类医疗保健待遇,每年一次健康查体。
 
  第十二条  每年举办拔尖人才形势政策和政治理论专题培训班,每次时间不少于5天。定期组织拔尖人才读书休假活动。
 
  第十三条  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所在单位岗位数额限制;管理期满未续评为拔尖人才的,应当参加所在单位的岗位竞聘。
 
  第十四条  支持和帮助拔尖人才开展科研和合作攻关活动,积极促进其科研成果向社会生产力转化。拔尖人才申报的科研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当由所在单位优先申报,主管部门(单位)优先审批,科研经费优先拨付。
 
  第十五条  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拔尖人才不重复享受市级财政支出的市级重点人才工程资金待遇。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六条  市委组织部承担拔尖人才主要管理职责,所在区(市)、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协助管理,拔尖人才所在单位负责具体管理。
 
  第十七条  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实行目标管理。拔尖人才根据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四年奋斗目标和办法措施,填写《青岛拔尖人才考绩档案》,每年以书面形式报告工作、学习、生活情况,由所在区(市)、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报送市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对拔尖人才实施年度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发放上一年度政府津贴。
 
  第十八条  各区(市)、主管部门(单位)和所在单位对拔尖人才进行日常跟踪考察,了解掌握其思想政治、品德表现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拔尖人才调离本市或者工作发生变动,以及出现其他重大变故或者问题的,各区(市)、主管部门(单位)和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委组织部。
 
  第十九条  拔尖人才犯有严重错误,或者因个人过失原因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后果的,取消其拔尖人才称号和相关待遇;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能完成工作计划的,原则上取消青岛拔尖人才称号和相关待遇等。
 
  第二十条  建立各主管部门(单位)和所在单位负责同志与拔尖人才联系制度,经常交流思想,及时掌握情况,听取拔尖人才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  积极宣传贡献突出拔尖人才的先进事迹和显著业绩,大力营造尊重人才的浓厚氛围。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在资金上对拔尖人才的管理服务工作给予保障,按照每位拔尖人才每年3600元的标准拨付工作经费,用于拔尖人才评选、年度目标考核、休假、培训、查体等有关管理工作。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市委、市政府管理使用年度经费,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拔尖人才称号的,取消其称号,追回已发放津贴,列入人才失信黑名单,永久取消其申报拔尖人才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商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3月28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岛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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