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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6    来源:山东省科技厅    返回列表

鲁科字〔2021〕11号

 
各市科技局,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以下简称“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和管理,提高建设质量和水平,根据《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和《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鲁科字〔2019〕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是指按照鲁科字〔2019〕7号文件备案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科技厅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评价。三年度为一个评价周期,原则上每年度评价一次。
 
       第三条 绩效评价的目的是对新型研发机构在评价周期内建设运行情况及省财政资金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推动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水平和创新创业能力持续提升。
 
       第四条 绩效评价依据为国家和省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新型研发机构绩效目标表、自评报告等。
 
       第五条 绩效评价内容包括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水平、科研活动、产出、效益等。按照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三类建立分类评价体系,科学合理设置评价指标,突出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科技厅负责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评价方案和评价指标体系,确定评价对象,公布评价结果。
 
       第七条 绩效评价由部门自评、专家函评和现场评价等环节组成。在部门自评的基础上,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家函评和现场评价。
 
       第八条 部门自评。新型研发机构主管部门(各市科技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自评。
 
       新型研发机构于每年1月15日前撰写《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自评报告》(见附件1),填写《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2)连同相关佐证材料上传科技云平台。
 
       主管部门根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可采取材料评价、现场评价或专家评议等方式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评价打分,提出评价意见,确定自评结果,原则上良好以上的比例不超过总数的50%;对不合格的,提出撤销备案的建议。
 
       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15日前将自评结果和撤销备案申请提交省科技厅。
 
       第九条 专家函评。省科技厅聘请5-7名高水平专家组成函评专家组,依托科技云平台对部门自评结果为良好以上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函评。专家独立评价打分,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条 现场评价。根据新型研发机构类型、领域方向等,对进入专家函评范围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现场评价。现场评价主要评价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情况,科研用房、科研仪器设备及配套设施等基本条件建设情况,财务状况、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核实相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真实性等。
 
       现场评价专家组由省内外专业水平高、熟悉新型研发机构工作的技术、管理和财务专家组成,原则上同一专家组在现场考察中途不更换评审专家。
 
       第十一条 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最终成绩由专家函评成绩(权重50%)和现场评价成绩(权重50%)合并计算,没有现场评价成绩的,专家函评成绩为最终成绩。未进入专家函评范围的新型研发机构,部门自评成绩为最终成绩。成绩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原则上优秀和良好等次的比例一般不超过50%。
 
第三章  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根据绩效评价成绩,及时总结新型研发机构取得的成效,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指导新型研发机构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健全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评价成绩提出新型研发机构调整、撤销和支持的意见。对获得良好以上等次的,可通过定向委托方式,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承担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和省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对优秀等次的,最多给予100万元经费支持;对不合格的,取消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不再享受我省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制度,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和监督的主体责任,客观公正的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对自评结果负责。对弄虚作假、部门自评成绩与绩效评价成绩偏差较大的,省科技厅将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专家应严格按照评价工作要求,遵守工作纪律,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评价职责和权利。
 
       有关专家、机构、工作人员对评价工作所涉及的材料、业务内容、相关知识产权、评价结果等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实行回避制度。与新型研发机构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选为评价机构或参加评价专家组。新型研发机构也可向省科技厅提出建议回避的评价机构或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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