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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11-13    来源:省财政厅    返回列表

一、主要依据
 
       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要求,“积极稳妥发展众创、众筹、众包、众扶和虚拟创新创业社区等创新创业模式。”今年9月5日,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明确提出“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3年孵化期内,每成功培育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省财政奖励10万元,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二、起草过程
 
       为贯彻落实“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3年孵化期内,每成功培育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省财政奖励10万元,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的政策规定,我们会同省科技厅于9月中旬启动办法起草工作。为确保办法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我们又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办法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形成了此办法。
 
三、主要内容
 
《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共17条,主要包括:
 
(一)奖励对象。申报奖励资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在山东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备案);孵化运行绩效良好,有1家(含)以上三年孵化期内的在孵企业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发生严重的科研失信行为。
 
(二)奖励额度。奖励资金依据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年度绩效进行奖励,每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每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申报认定。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根据年度奖励资金申报通知,向所在市科技部门提出申请。市级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联合行文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对各市奖励资金申报材料复核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公示期满后,省科技厅下达奖励计划,省财政厅按规定拨付奖励资金。各市财政部门在奖励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将奖励资金拨付至获得奖励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五)监督管理。奖励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奖励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六)施行日期。根据《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分工方案,“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3年孵化期内,每成功培育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省财政奖励10万元,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政策自2017年9月起全面执行。为确保政策及时贯彻落实,确定本办法自2017年1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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