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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答复

机构代码:37247

代理机构:青岛华慧泽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代理费用:3000起(不含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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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主要采取的是书面审查的方式,审查员与申请人或代理人通过审查意见通知书及其答复,在规定的期限内,就申请文件本身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和交流,审查意见答复的质量将直接影响到专利申请的过程及结果。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是4个月,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是2个月。

1、专利申请号

2、指示函表

3、委托书

4、专利代理委托合同(如需要)

1、审查意见答复所需材料有哪些?
(1)基本申请资料: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技术资料:提供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文件,以及前次答复材料(若有)
(3)非我方代理的案件,需变更代理所的,需提供解聘书与委托书
 
2、审查意见的答复期限如何计算?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是4个月,以后每次通知书是2个月。 在计算期限时会加15天,15天为推定收到的时间。所以一通是15天加4个月,通是15天加2个月。
 
3、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方式和期限限制?
(1)申请人的答复可以仅仅是意见陈述书,也可以进一步包括经修改的申请文件(替换页和/或补正书)。
(2)当申请人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引入新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缺陷时,应当在其意见陈述书中具体指出该技术特征;申请人可以请求专利局延长指定的答复期限。但是,延长期限的请求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提出。专利局收到申请人的答复之后即可以开始后续的审查程序,如果后续审查程序的通知书或者决定已经发出,对于此后在原答复期限内申请人再次提交的答复,审查员不予考虑。
 
4、答复审查意见的过程中是否可以修改申请文件?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如果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则这样的修改文本一般不予接受。
然而,对于虽然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但其内容与范围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要求的修改,只要经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这种修改就可以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经此修改的申请文件可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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